國外優先權

即主張以國外商標之申請日作為中華民國商標之申請日。(商標法第4條)目前與中華民國有相互保護商標主張優先權之國家有:澳洲、美國、法國。民國87年11月1日起,其他國籍之外國人亦可根據在上述國家之商標申請日六個月內在中華民國之商標申請案中主張優先權。(87年5月7日公布,87年11月1日起施行)

實務上商標之審查流程與所需時間提出申請(4個月)→商品名稱審查意見(4個月)→商標核准審定書,或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商標核准審定→公告(3個月)→發證(2個月)(無人異議)商標核駁理由先行通知→申復(3個月)→商標核駁審定商標核駁審定→訴願(4個月)→再訴願(4個月)→行政訴訟(4個月)商標異議(8個月)→異議審定→訴願(8個月)→再訴願(8個月)→行政訴訟(8個月)商標評定(10個月)→評定書→訴願(10個月)→再訴願(10個月)→行政訴訟(10個月)申請商標所需文件與資料個人身份證影印本,或公司執照影印本商標樣本15份(可由本所代製)提供所要使用之商品明細表表示具有使用意思之宣誓書(格式參附表T1)委託代理人申請時,需附商標代理人委任狀(格式參附表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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