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專利申請需知 (根據1994年1月21日修正專利法)
專利之種類
可專利性之要件
國外優先權(專利法第24條)實務上專利之審查流程與時間
申請專利所需文件與資料

專利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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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專利法第19條)特點:技術層次較高之方法與裝置,具有產業上之利用價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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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專利:對於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改良或創作(專利法第97條)特點:技術層次較低之物品結構改良或創作,能增加物品之功效者
新式樣專利:對於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之創作(專利法第106條)特點:對物品外觀形狀或花紋之造型設計,有所創新者。
可專利性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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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新穎性:在提出申請專利之前,未見於國內外刊物或公開使用者
進步性或創作性:申請之內容,非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者
國外優先權(專利法第24條)根據國外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日,請求作為在中華民國申請專利之優先日,目前與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保障之國家有:澳洲、德國、瑞士、日本、美國、法國,列支登斯敦大公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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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專利之審查流程與時間:提出專利申請(1年)→核准(25天)→公告(3個月)→無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繳納領證書費與第一年年費(1個月)→證書提出專利申請(1年)→初審核駁→再審查(9個月)→申復與面詢(3個月)→再審核駁→訴願(4個月)→再訴願(4個月)→行政訴訟(4個月)提出異議(1個月)→通知專利權人答辯(2個月)→異議審定(1年)→訴願(4個月)→再訴願(4個月)→行政訴訟(4個月)提出舉發(1個月)→通知專利權人答辯(2個月)→舉發審定(1年)→訴願(4個月)→再訴願(4個月)→行政訴訟(4個月)申請專利所需文件與資料個人身份證影印本,或公司執照影印本中文專利說明書二份,圖式二份發明人之宣誓書(格式參附檔P1),發明人必須為自然人。申請人與發明人不同時,需附讓渡書(格式參附檔P2)聘請代理人申請時,需附專利代理人委任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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