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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商標
°專利申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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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明專利
2.植物專利(Plant Patent)
3.新式樣專利
4.暫時申請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
5.重新領証(Reissue Pa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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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案所必備之文件
一、發明及新式樣專利申請案:
1.說明書、請求專利部份及圖
2.宣誓書及委任狀
3.小個體陳報書(如果申請人為個人,或少於500人之小企業體,或非營利性團體)
二、暫時申請案:
1.說明書、圖及所有發明人之姓名、地址及國籍 2.小個體陳報書
§主張優先權
如果同一發明(或新式樣)已向其他巴黎公約國家申請,而要在美國主張原申請日期,則應在第一件國外申請案申請日起(包括台灣)一年之內向美國專利局申請(如係新式樣,則為半年)。
§新穎性之要求
一發明在美國或其它國家已取得專利或已公開於出版刊物,或在美國已 公開使用或販售超出一年,該發明即尚失新穎性;反之,若未超出一年,則仍具有申請專利之新穎性。
§審查期限
1.一般而言,一申請案在取得申請日後,大約半年至一年內會有審查結果 。
2.若在修改圖式或說明書等時加入新內容(new matter),審查委員不接受, 可提出部份連續案(CIP)申請,惟應在原案未放棄前提出,其與原案相
同內容之部份,申請日與原案同。
§專利期限
1.發明專利案自申請日起算20 年為止。
2.新式樣專利案自申請日起14年為止。
§專利維持年費
1.發明專利案於公告日起第三年半、第七年半及第十一年半分別必須繳納 第一、二及三次專利繼續年費,否則該專利權將失效。
2.新式樣專利案則不須繳納年費。
°商 標
商標制度:採使用主義。
申請:
1.商標已使用商標之申請
2.意欲使用商標之申請 專用期限:註冊日起十年,可延展多次,每次十年。
延展:專用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需辦理延展;屆滿後三個月內仍可辦理延展,但繳交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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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專利商標
§專利申請類別
一申請案所必備之文件
一、發明專利申請案:
1.說明書、請求專利部份及圖
2.委任狀(可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3.發明人聲明書。
二、新式樣專利申請案:
1. 請求專利部份及圖(或照片)
2. 委任狀(申請人為個人時,可由代理人代為簽署;若以公司名義申請時
,則必須由該公司授權之代表人簽署)。
§主張優先權
台灣非巴黎協約會員國, 且與英國又無簽訂雙邊專利保護條約,故無法
根據台灣之申請日請求優先日;惟實務上可根據巴黎協約國之第一個申
請國之申請日,請求優先權。
§新穎性之要求
一發明在申請 (或優先日)前,若已在世界各地經由書面、口述、使用、
市場或其它任何方式公開,該發明即尚失新穎性。
§審查期限
一般而言,一發明專利申請案若於申請時同時請求新穎性調查及實體審
查,則在取得申請日後,大約 10 個月內會有審查結果。申請人對於第一
次審查意見,須在六個月內提出申復說明;對於第二次審查意見,須在
四個月內提出申復說明;若後續仍有審查意見,則對於每一次審查意
見,須在兩個月內提出申復說明。若審查委員已經接受申復說明,仍須
待該申請案公開3個月之後,確定無人提出異議,審查才算確定,該申
請案才予以核准。
§專利期限
1. 發明專利案之專利權自申請日起20年為止。
2. 新式樣專利之專利權自申請日起5年,可延展4次,每次為5年。
§年費
1.發明專利案自申請日起,第5年開始須繳納維持年費(即自申請日起,第
4年截止前),否則該專利權將失效。
商 標
專用期限:其保護年限為自申請日起十年,可延展多次,每次十年。
延展:專用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需辦理延展;屆滿後六個月仍可辦理延展,但須繳交額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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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專利商標 歐洲專利聯盟協定(EPC)係於1973年簽訂於德國首都慕尼黑,並於1977年正式在比利時、法國、德國、盧森堡、荷蘭、瑞士、及英國生效,第一件EPC專利申請案係於1978年7月1日向歐洲專利局(EPO)提出申請。
EPC創立至今(2002年)已歷經25年,其會員國亦由最初的7個創始國增加至目前的26個會員國及5個延伸國[1]。自1998年開始,每年平均有超過100,000件之EPC申請案向歐洲專利局提出申請,至2001年其申請量即已超過150,000件。歐洲專利局之審查委員自1994年起即一直穩定的維持在3,700人左右,惟為了應付日益增加之專利申請量,必須要不斷的引進新的審查委員,截至2000年11月為止,歐洲專利局之審查委員已超過5000人。歐洲專利局之職責為受理、檢索、審查及專利之核准程序,一獲准之EPC專利案仍必須至各指定國辦理領證程序方可行使其專利權。
歐盟專利會員國共二十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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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地利、希臘、比利時、愛爾蘭、瑞士、義利大、塞普?斯、列支敦斯登、盧森堡、德國、丹麥、荷蘭、西班牙、法國、瑞典、土耳其、英國、摩納哥、保加利亞、匈牙利、捷克、愛沙尼亞、斯洛維亞、芬蘭、葡萄牙、斯洛伐克。 |
§專利申請類別
發明專利
一申請案所必備之文件
1.說明書、請求專利部份及圖
2.宣誓書及委任狀
§主張優先權
如果同一發明已向其他巴黎公約國家申請,而要在歐盟主張原申請日期,則應在第一件國外申請案申請日起(包括台灣)一年之內向歐盟專利局申請。
§審查制度
申請日起六個月內必須提請檢索,並於十八個月後公開,公開後六個月內必須提請實審並指定所欲保護之國家,獲准後可獲頒註冊證書並同時公告。
§專利期限
自申請日起算20 年為止。
§專利維持年費
自申請日起第三年開始每年納年費。
商標會員國
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愛爾蘭.義大利.盧森堡.荷蘭.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國
專用期限:申請日起十年,可延展多次,每次十年。
延展:專用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即可辦理延展;屆滿後六個月仍可辦理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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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專利商標
專利申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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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明專利(特許)
2. 新型專利(實用新案)
3. 新式樣專利(意匠) |
一申請案所必備之文件
1.說明書、請求專利部份及圖
2.宣誓書及委任狀
§專利期限
發明專利:保護期限為申請日起二十年。
新型專利:保護期限自申請日起六年。
新式樣專利:保護期限自註冊日起十五年
§審查制度
1、 發明專利:自申請日起十八個月公開申案內容,並須於申請日起三年內提出實審。
2、 新型專利:此專利採登記制,無須實審即可獲得專利權。
3、 新式樣專利:採實審主義,約須一年半登錄。
§年費繳納
1、 發明專利:領證時同時繳納第一年至第三年年費,第四年起每年繳納年費。
2、 新型專利:申請時須先繳納第一至第三年年費,之後每年繳納。
3、 新式樣專利:需於註冊後每年繳納。
商 標
專用期限:保護期限為自註冊日起十年,於到期前提使用証明,則可再延展十年,不限次數。
延展:專用期限屆滿前六個月提申,可再延十年;專用期限屆滿後六個月仍可延展,但須繳納高額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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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專利商標
專利申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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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明專利
2、 新型專利(實用新型)
3、 新式樣專利(外觀設計) |
§保護期限
1、 發明專利:自申請日起20年。
2、 新型專利:自申請日起10年。
3、 新式樣專利:自申請日起10年。
§審查制度
1、 發明專利:採「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分程序及實體審查兩個階段,程序審查無不符者,自申請日(要求優先權者指優先權日)起十八個月內予以公開,亦可依申請人要求,早日公開其申請;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三年內,可依申請人要求,隨時進行審體審查。核准後,自公告日起三個月內任何均得對其提出異議。發明專利申請案被核駁後,亦不可變更為新型專利申請案。
2、 新型專利:採註冊制,形式審查,合格者即發予授權通知書。
3、 新式樣專利:採註冊制,形式審查,合格者即發予授權通知書。
商 標
註冊:中國之商標註冊係採自願與強制混合制,依商標法規定欲使用商標之商品,須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准註冊,不得在市場銷售。
申請:必須有“特別顯著性”,中國不接受多重或隻重性商標之註冊,故中英文組合之商標,在中英文諧音或含義沒有適當之關聯者,將以缺乏顯著性被駁回。
審查:分形式和實質審查,初步審定核准之商標,將公告二個月,於此期間內任何人均可對其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或無人異議,則授與商標專用權並告已註冊之商標。
專用期限:註冊日起十年,到期前六個月內可辦理延展,為期十年。
延展:專用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需辦理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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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專利商標
專利
專利期限: 發明專利為自申請日起二十年。
追加專利則 隨原專利之到期而終止。
實用新型則自申請日起六年。
新式樣專利則自申請日起二十五年,可延一次。
商標
申請:採國際分類,並採“多分類一申請”之申請類型。
專用期限:自申請日起十年,於到期前可辦理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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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專利商標
專利申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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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明專利
2.追加專利 (patent of additions)
德國追加專利申請案需在母案申請日(或優先日)起18個月內提出申請。
3. 新型專利
德國新型專利採登記制度,只進行格式審查,若通過格式審查即予以核准並領証。只有在第三者提出異議時,或領証之後,申請人或第三者提出實審請求,才進行實體審查。
4. 新式樣及聯合新式樣專利 |
一申請案所必備之文件
一、 發明專利申請案:
1. 說明書、請求專利部份及圖;
2. 委任狀;
3. 發明人聲明書。
二、新型專利申請案:
1.說明書、請求專利部份及圖
2. 委任狀
三、新式樣(聯合新式樣)專利申請案:
1.請求專利部份及圖(或照片)
2.委任狀
§主張優先權
如果同一發明(或新式樣)已向其它巴黎公約國家申請,而要在德國主
張原申請日期,則應在第一件國外申請案申請日起一年之內向德國
專利局申請(如係新式樣,則為半年);另,台灣與德國之間有簽訂雙
邊專利保護條約(僅限於發明及新型專利),故德國發明及新型專利申
請案可根據台灣之申請日請求優先日。
§新穎性之要求
1. 一發明在申請(或優先日)前,若已在世界各地經由書面、口述、使
用、市場或其它任何方式公開,該發明即尚失新穎性。
2. 一新型在申請(或優先日)前,若經由書面或使用方式公開,該新型
即尚失新穎性。
3. 一(聯合)新式樣若在申請人將其公諸於眾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則
該新式樣並未尚失新穎性。
§審查期限
1. 一般而言,一發明專利申請案若於申請時同時請求新穎性調查及
實體審查,則在取得申請日後,最快大約 10 個月左右有審查結果。
申請人對於審查意見,須在官方期限內(審查委員依當時狀況決定,
可延期一至二個月),提出申復說明。
2. 新型及新式樣專利申請案之審查時間通常為3-5個月
商 標
專用期限:保護期限為自申請日起十年,到期前可辦理延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