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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
新商標法可以一案件指定多個類別商品或服務的申請方式,有什麼好處? |
| A |
一案件多類別申請註冊方式,與一案一類別申請方式相比較,原本一案一類別申請案,須逐案填寫申請書及個別檢附附件,費時費力且不方便,採行一案多類別申請方式,只須繕寫一份申請書及準備一份附件,申請程序非常簡便,並有助於申請人商標權之管理。另若有申請註冊事項異動登記之必要時,例如變更登記、移轉登記、授權登記及質權登記等,原應逐件計收繳納規費,於採行一案多類別申請方式後,除申請程序簡化外,亦僅收取單件之登記規費,經濟又便利。 |
| Q |
申請立體形狀商標註冊規定:立體商標之圖樣,應於申請書中聲明,並以立體形狀圖形表示及為相關說明。係以何種「視圖」表示,是否應有較明確的規定? |
| A |
依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規定,為明確表現立體形狀,申請人得檢附五張以下不同角度相同比例之「視圖」或樣本,並可參考網路上立體商標申請表格檢附相關文件及有關申請須知之說明。 |
| Q |
立體商標圖樣可否以相片代之? |
| A |
因相片紙不易黏貼且易脫落,故請避免。 |
| Q |
申請聲音商標註冊,音樂簡譜是否可接受? |
| A |
依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申請註冊聲音商標者,應於申請書中聲明,並以五線譜、簡譜或描述說明表示,惟為確認所申請註冊之聲音商標,應同時檢附存載該聲音之光碟片。以五線譜或簡譜表示者,應為相關說明,請參考網路上有聲音商標申請書表及其申請須知之說明。 |
| Q |
單一顏色商標如何表現於商標圖樣? |
| A |
依商標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申請註冊顏色商標者,應於申請書中聲明,並載明顏色及相關說明。前項商標,得以虛線表現實際使用於指定商品或服務之方式、位置或內容態樣,本局網路上申請書表及申請須知已有詳細說明,請參考。 |
| Q |
商標申案申請分割時,其申請案號及資料如何延續?註冊商標之分割,其註冊號如何處理?是否可從申請案號或註冊號上知道該等商標之關連性。 |
| A |
商標申請中分割或註冊後分割者,將依其分割件數發給新申請案號或註冊號數,原申請案號及原註冊號將另行加註「分割」,併予存檔,所發給新案號註記其原申請案號或註冊號以供查閱。例如,原申請案號或註冊號數為A,分割後將發給新案號為B、C,並於A案加註「分割」,同時於B、C案分別註記由A案分割。 |
| Q |
同一申請案中指定部分商品無法註冊,而申請人未主動申請分割時,專責機關是否會主動為部分核准,部分核駁的處分?法條依據為何?如何公告? |
| A |
依商標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商標權人於經註冊指定之商品或服務,取得商標權。且商標及其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申請後即不得變更,為第20條所明定。故商標申請註冊案中若有部分商品或服務有不得註冊之事由,該商標之申請即不得註冊。商標註冊申請案經審查認有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務不得註冊者,將發給核駁理由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申請人於收受核駁理由書後,未主動申請分割或減縮商品者,將逕予核駁之審定。惟依現行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2項規定,於核駁審定確定前,即行政救濟程序中申請人應仍得申請分割或減縮商品。 |
| Q |
商標權經核准分割者,是否專責機關不會主動發給註冊證?何時申請發給註冊証?分割商標權時申請發給註冊證,是否尚須繳費?何時繳費?即申請分割商標權須繳二個費用,一為分割費用,一為發給註冊證的費用? |
| A |
依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規定,商標權經核准分割者,商標專責機關應就分割後之商標分別發給商標註冊證。有關所需繳納費用除商標分割申請費用外,毋庸另行繳納註冊證之費用。 |
| Q |
商標法第20條規定,同一人有二以上申請案,而其變更事項相同者,得於一變更申請案中同時申請變更之。其應如何繳納變更費用?(只繳一件變更費用?或按案件數繳納?)又,同時有申請中商標及註冊商標欲辦理變更時,可否合併辦理? |
| A |
商標法第20條申請變更之費用,依商標規費收費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一變更申請案中同時申請變更多件相同事項者,依變更案件數計算之。故依其指定變更的商標件數繳交費用。至於申請中及註冊商標,為因應電腦目前系統管理及維護資料正確性之必要,建請分開申請,將俟本局電腦整合作業完成時程再適時公告相關作業程序。 |
| Q |
92.11.28修法前申請三件三類,修法後尚在審查中是否可更改為一案三類,費用如何處理? |
| A |
修正前商標註冊申請案係一申請案指定一類別,應無依修正後更改一案指定多類別申請方式之適用。 |
| Q |
同一組群是否也可以辦理分割? |
| A |
可以,申請分割並不受商品組群或申請類別之限制,申請分割作業,請參考網路上所提供的申請書表及其申請須知填寫。 |
| Q |
舊申請案繳交申請費4000元,審查時發現商品個數超過20個,則應依舊規費補足至6000元?或依新規費補足至5000元? |
| A |
申請費係於申請時繳納,應依其申請時之規費計算,故應補足至6000元。 |
| Q |
舊變更商標種類案件,於新法後業經本局主動變更,是否應予退費? |
| A |
依情形而定: 1.已註冊聯合商標變為正商標-告知不受理並退費。
2.正商標變為聯合商標-告知不受理並退費。 3.正商標變為防護商標-告知不受理並退費。 4.防護商標變為聯合商標-告知不受理並退費。反之,亦同。
1.已註冊聯合商標變為正商標-告知不受理並退費。 2.正商標變為聯合商標-告知不受理並退費。 3.正商標變為防護商標-告知不受理並退費。
4.防護商標變為聯合商標-告知不受理並退費。反之,亦同。 |
| Q |
申請分割可否同時減縮商品? |
| A |
1.若係分割註冊申請案,可同時減縮商品並分割。 2.若係分割已註冊商標,為使分割後商標權利範圍明確,應先申請減縮後再分割。
2.若係分割已註冊商標,為使分割後商標權利範圍明確,應先申請減縮後再分割。 |
| Q |
一案多類申請案指定使用於5類商品,且經審查後核准註冊5類商品,於繳納註冊費時,可否放棄2類只繳納3類的註冊費? |
| A |
可以,但應於註冊費繳費單上清楚註明所繳納之類別,以免造成審定失效或取得註冊之商標權資料不正確。 |
| Q |
申請人指定概括商品名稱,嗣後具體指明是否屬商品之變更? |
| A |
依下類原則辦理: 1. 概括商品名稱,本質上含有他類商品者,可增類、移類或分割而不影響其申請日。例如:皮件,有第十八類皮件及第九類手機皮套。口罩,有第十類醫療用口罩、第五類衛生口罩。
2. 概括商品名稱,本質上不含他類商品,通知具體指明後增加他類商品者,因現行商標法申請後不可增加或變更商品,該跨類商品應予刪除。
3. 概括商品名稱,如係「應屬本類一切商品」,通知具體指明後不可跨類,僅以該申請案指定類別為限。 1.
概括商品名稱,本質上含有他類商品者,可增類、移類或分割而不影響其申請日。例如:皮件,有第十八類皮件及第九類手機皮套。口罩,有第十類醫療用口罩、第五類衛生口罩。
2. 概括商品名稱,本質上不含他類商品,通知具體指明後增加他類商品者,因新法實施之後不可增加或變更商品,該跨類商品應予刪除。
3. 概括商品名稱,如係「應屬本類一切商品」,通知具體指明後不可跨類,僅以該申請案指定類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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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
商標圖樣若僅係明顯錯誤,是否仍不可變更? |
| A |
原則上,若有客觀事證可以判斷係屬明顯錯誤,且不影響商標圖樣之同一性,則屬更正而非變更,且不影響其申請日。 |
| Q |
申請後商標圖樣即不得變更,但可否做小修正? |
| A |
商標圖樣係為取得商標權之標的,原則上,應於申請時確認以判斷申請日之先後,並不得再作任何修正。除有客觀事證可以判斷係屬明顯錯誤,且不影響商標圖樣之同一性,屬更正而非變更,而不生修正之問題。 |
| Q |
立體、聲音、團體商標提早申請,依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以92年11月28日為其申請日,其規費應依舊法或新法計算? |
| A |
申請費及註冊費均依新法計算。 |
| Q |
政府機關的標誌,如何申請商標註冊? |
| A |
政府機關標誌,若僅為該機關本身的識別標誌而未提供具體之商品或服務者,可行文本局要求備查即可,本局會將該標誌公告於商標公報。若該標誌係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產地或其他事項者,可依商標法第72條申請註冊為證明標章。 |
| Q |
9月1日公告的審定商標於11月1日申請變更,審查員於12月1日審查時該商標已逕予註冊,本局將如何處理? |
| A |
1.一般審定變更事項,將逕依註冊變更事項辦理。2.若涉及權利主體變更事項,則依移轉規定辦理,並不須再繳納移轉規費。 |
| Q |
原為立體商標誤申請為平面商標,可否變更? |
| A |
依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申請立體商標應於申請書中聲明,若申請人未於申請書中聲明,難以認定其係申請立體商標,除非有客觀事証足以認定其係申請立體商標,否則由平面商標變更為立體商標屬實質事項變更,應不得為之。 |
| Q |
顏色、聲音、立體商標註冊申請書中之「商標圖樣描述」欄,申請時是否一定要填寫? |
| A |
依商標法施行細則第9、10、11條規定,申請顏色、聲音、立體商標應於申請書中聲明,申請人應於此欄位中聲明其為何種商標,並描述其商標圖樣之內容,該段文字將公告於商標公報並加註於商標註冊證上,故於申請時即應填寫。 |
| Q |
申請人於申請立體商標時於申請書中之「商標圖樣描述」欄位內,僅簡單描述立體商標圖樣,嗣後可否修正該商標圖樣描述之內容?該修正是否會影嚮申請日? |
| A |
商標圖樣描述可否修正端看其與商標圖樣之關係,若其修正係針對原黏貼商標圖樣之補充說明,亦即不影響商標圖樣之實質內容,則允許之。若其修正已影響商標圖樣之實質內容,則不得為之。 |
| Q |
顏色、聲音、立體商標註冊申請書中之「商標圖樣描述」欄,如何填寫? |
| A |
若商標圖樣已很清楚明確,則「商標圖樣描述」可簡單描述,例如:「本件係香水瓶形狀之立體商標」,若商標圖樣無法以圖形清楚明確表達,則可詳細描述,例如:「本件顏色商標,圖樣上虛線部分容器之形狀不屬於商標之一部分;其顏色為紅、白、藍三色由上而下,水平式律動性條紋,並採固定比例6:4:15分布於商品容器表面」。聲音商標之範例:(一)檢附樂譜者:本商標如申請書所附之光碟片所載,係由女高音唱出申請書上所附之音符所構成。(二)未檢附樂譜單純以文字描述者:本件商標如申請書所附之光碟片所載,係由牛走在石板路上的兩聲牛蹄聲,緊接著一聲牛叫聲所構成。 |
| Q |
立體商標於申請時商標圖樣僅黏貼一代表圖,嗣後若補送其他角度圖,是否會影響申請日? |
| A |
若嗣後所附之其他角度圖,可以看出為原黏貼代表圖所涵括,則屬原圖樣之補充,不影響其申請日。若嗣後所附之其他角度圖與原黏貼代表圖不同,則屬變更,依商標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不得為之。 |
| Q |
申請立體商標全部以實線描繪,嗣後經審查官通知部分應聲明不專用,而改以虛線時,是否須變更申請日? |
| A |
比照平面商標審查,因商標圖樣未變更,僅係聲明不專用,故應不影響申請日。 |
| Q |
何謂顏色商標? |
| A |
所謂顏色商標指單純以顏色作為商標申請註冊,係將顏色施於整個/部分商品、容器上或所提供服務之營業處所等,而顏色本身已足資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者而言,並沒有特定輪廓或外形。一般平面設計圖樣有固定的圖形形狀且施予顏色,應屬圖形商標而非顏色商標,二者並不相同。 |
| Q |
92.11.28以前之申請案於審查時發現跨類,可否依現行商標法分割或補繳該跨類之申請費而援用同一份申請書變成一案多類案件?或維持舊法一案一類之實務作法,補申請書及申請費後另成獨立申請案? |
| A |
原則上,維持舊法一案一類之作法,請申請人補一份申請書及規費後另成一案,但若申請人欲選擇補繳規費並援用同一份申請書方式而亦可。若依新法准予分割,則除應補足跨類之申請費4000元外,另應繳納分割費2000元,對申請人應較為不利。 |
| Q |
92.11.28商標法施行後之申請案,於審查時發現有跨類的情形,應如何處理? |
| A |
申請人可選擇:(1)刪除該跨類商品(2)補繳該跨類之申請費,變成一案多類案件(3)補繳該跨類之申請費及申請書,亦即變成兩個獨立之申請案件。 |
| Q |
92.11.28商標法施行後指定一類商品之申請案,於審查時申請分割成兩件申請案,除應繳納分割費用外,是否仍要繳納申請費? |
| A |
因申請費乃申請時按件按類繳納,申請人於申請時既然只指定一類商品,且已依規定繳納規費,嗣後申請分割無庸再補繳申請費。 |